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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
Speech
by
范光群
議事原則須加上:未發言者的發言順序優先於已發言者;發言次數少者的發言順序優先於發言次數多者。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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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時間以三分鐘為限,在二分三十秒時亮燈或按鈴,在三分鐘時消...
有關議事原則部分現暫不作結論,由議事組整理草擬出草案後,在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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