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It
首頁
Home
講者
Speakers
對話
Speeches
發言
Speech
by
楊仁壽
以議題為發言次數限制的基準。由主席控制議題討論的時間或須明定議題的討論時間?請各位表示意見。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顯示前後文
Show context
← 可否以議題為發言次數限制的基準?...
全體會議(一)(二)(三)分別討論什麼事項,要先加以確定,分... →
鍵盤快捷鍵
Keyboard shortcuts
j
下一段
next speech
k
上一段
previous spe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