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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林明德
提案二「人民監督檢察官職權之行使」部分,與第二組提案八㈣「強化制衡檢察官不起訴之機制」部分似乎重複。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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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二、三部分,請民間團體提出立法例,以供參考。...
「人民監督檢察官職權之行使」部分,是否留在第一組或移至第二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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