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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盧仁發
我的看法是以十五人為下限,限定第三組可以跨組參加,如果跨組人數已超過下限,則不可以再跨組。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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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大家認為沒有必要討論第三組,考慮將第三組議題拿掉,而自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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