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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ch
by
陳瑞仁
個人具籌備委員會委員的身分,是基於功能性而來,而非透過推選並不具代表。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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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法務部提出的名單,陳委員可代表檢改會行使同意權,實質上亦...
對於陳委員所提意見,個人淺見如下: 一、基於官方與民間的分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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