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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楊仁壽
我想前二次司法改革會議未成功的原因是最後會議結論僅是交由有關單位研究,未確實落實所致。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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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籌備會的籌備過程中,應將前二次的司法改革會議的優缺點,加以檢...
希望邀請其他單位出席的代表必須有決定權,而且必須要能配合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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