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我不贊成范老師的意見,以官方、非官方為基準,乙案中立法委員怎麼會變成官方?他是民意代表,而法官是社會公正的人士,負責仲裁判斷,怎麼會是官方?就法律的解釋,以可能的文義解釋為範圍,基本上我傾向贊成甲案,根據人民團體法組成的團體,就應屬非官方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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