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陳委員的提議値得思考,民間司改會也在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是無中生有,確實難以決定,從各方面來看,這次司改可說是相當理想之時機,尤其李總統個人也重視這個問題,最後之執行可能有一部份須靠他的影響力貫徹實施。這次司改非法定之會議,我們應先設想圓滿達成的辦法,即定位問題,倘若由同質性之人所組成之籌備會亦無法達成共識,三天大會能產生成果,亦是不可能的。今天是第一次籌備會,主席很積極地表決結論,但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這幾個字,我的想法和總長、院長的看法或許並不一致,尚待我們凝聚共識,我建議今天在這方面儘量的發言。
二、或許因為套用國發會之模式,提出全國司改會議之議題應已確定,因此,籌備會有責任先予定性決定目標,第一,先選定議題,定出討論次序,第二,由專業人整理意見歸納為具體解決之方案,如時間許可,再對方案舉行適當之公聽,汲取各界之意見,提出大會後只餘應採行甲、乙或丙案之問題,如朝此方向進行,人數可暫不決定,先從過濾、確定議題著手。
三、最後一點,總統靠他的力量來支持全國司改會議,對於須其他相關部會單位配合執行之議題,例如,檢察官蒞庭之問題,如無行政院之配合,法務部何以解決?若此次司改於明確通過後由總統背書,行政院豈能不予配合?我們要把握時機克服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