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賦稅公平」的部分,為何不先修法把稅率簡單化,也就是包含新加坡、澳洲都在考慮,也就是他們採取的方式是GST,而不徵收關稅。為何不考慮這樣的方法?我們不先修法,而要這樣硬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