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日本有另外一個問題,他們會相互箝制,您說雙偵查主體,難道就會和諧嗎?我們聽到的好像部分先進所講的,我講的並不是聽他人說的,我講的是紙本的資料,像檢警關係,日本的緩起訴處分制度,我們也是抄日本的緩起訴,但當時之所以日本會有緩起訴制度,跟我們引進的緣由不太一樣,因為這一位美國學者調查發現,日本的檢察官雖然等同在二戰之前,在偵查當中維持了支配性的地位,但某一種程度必須屈從於警察之下,尤其是針對犯罪嫌疑不足的案件,施以緩起訴的做法,也就是因為檢察官擔心案件不起訴,會導致警方不悅,這個是另外一個民族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