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建議並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我們不能越俎代庖,是不是可以建議主管機關能夠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的規定,也就是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立法例,在「法院組織法」第76條或者是「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2,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之,至於相關的獎懲事項及原則性的,可以在母法「刑事訴訟法」或「法院組織法」當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