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獎懲的部分,日本法雖然有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的懲處權,但僅是建議權,而德國法則沒有規定。另外,我要拉到警察素質的部分,我們看最近的輿論或新聞報導,當檢察官認為警察不應該擁有微罪處分權等權力的時候,就會提到警察素質不好,但是剛剛王主任檢察官卻是在強調警察素質比法警更好,結論是要用我們的時候就說我們好,不要給我們什麼權力的時候,就說素質不好,我覺得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