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法務部當初針對司改會所提議題的說明,跟我們說「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為什麼不能廢,其中一個理由是因為「法院組織法」有規定,我相信檢察官也會認同我的說法,這不是一個理由,如果我們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不需要存在,那就修「法院組織法」就好了,這怎麼會是一個理由?如果法務部拿這一個理由跟大眾說明,應該要檢討,因為根本不是理由的理由,不應該拿出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