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這個是最重要的一條,司法警察居然會受到檢察官、法官的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嚴重到還可以撤職的處分,警察機關有它的人事權,司法機關卻利用這一條,讓警察機關變成司法機關的下屬,實務上還會遇到檢察官會要求刑警並指揮說:這個案件做完後有獎勵、獎金,而檢察官要求說要如何分配,甚至會有這樣的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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