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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吳晉緯
我們再換一個角度思考,具有司法權的法官及檢察官可以來指揮具備行政權的警察嗎?這個合理嗎?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2017-06-02 開放政府聯絡人第九次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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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條是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權,這邊現行規定寫到市長、...
第5條可以看到,區長、鄉長、鎮長都必須受到檢察官與推事的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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