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提議「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部分,文化資產與一般新建物最大不同點,在於文化資產常與所在民眾存在許多歷史情感,為充分展現文化資產價值及民眾對其保存的認同,在其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研擬過程中,適時納入民眾參與機制,並公開資訊是有其必要性的。對此,《文化資產保存法》 於 105 年修法時特增訂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這規範也是希望藉由民眾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共同參與跟情感的置入,讓文化資產價值更能闡揚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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