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回覆說明第三點,當發生不當對待幼兒案件的時候,我們其實也課予負責人相關罰則,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的相關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基於處罰或第三者對於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幼兒採取相對應特殊的身體動作,致使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其實現行的法規有規定,如果教保機構違反上述法規的話,得處負責人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話,也會廢止其設立許可,這是我們課予負責人的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