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們一直都會在承攬跟僱傭,我們為何要提專法?其實就不要再搞在這裡了,我們重新開一新的道路去走,我們一般是提中間型態工作者,但是中間型態工作者,我怕修十年也修不出來,因為會牽涉到其他的行業,很多學者也擔心原本僱傭樣態的勞動者有部分會掉入中間型態工作者,因此我們覺得從行業專法來起步,未來有其他行業要比照的話,也可以依我們為例,慢慢擴張,也許中間型態工作者的立法就比較順利,也可以成型了,這個國際上都有,我們覺得臺灣在做,而且資方、勞方都有共識的狀況之下,應該不是這麼困難的事,我們糾結只有在細節而已,並不是大方向,大方向其實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