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有提到機場捷運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蓋了二十一年,但我們真的要追究責任的時候,沒有人要負責。中間歷經十三個交通部長、計畫不斷轉移。反觀來看,若現在有一個計畫法,也成立計畫辦公室,就有很明確的權責。雖然台灣還沒有定,先以美國法案來看,這個部會的副首長預設為計畫長,所以機場捷運的權責單位是交通部,即交通部的副部長有這個責任,因此追到源頭的話,副部長就有此責任。因此追到源頭的話,副部長要負責,其實若有課責在身上的話,他就會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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