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點,修正前的條文是有提到醫療行為的這件事,這中間有提到醫療行為不在此限的條文,但是新的部分好像沒有看到,因為我看到是訂一個辦法來訂定,但是同時也會面臨到刑法是有墮胎罪的,這個其實也是違反 CEDAW 的。但是在有這樣的情況之下,有相關的規範,然後是放在辦法的層級,但同時在法律上又有跟終止妊娠有相關的法律,很有可能會有一點衝突,也就是當我是醫療機構的人員,執行相關的過程中會不會面臨到風險等等,這是法律位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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