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社家署基本上沒有用「共同供應契約」模式去銷售身障團體的產品,也可以輔導與協助將來的機制,這樣兩邊就可以一起處理。一方面也許產品做一個區隔,另外一方面現在既然發現這一個模式事實上是很好的管道,也許可以輔導殘障團體。因為殘障團體也可以廣義視為社企之形式,這是不衝突的,因此會後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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