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看一下目前原民會的回覆 1-3 的部分,有提到 105 年至 109 年舉辦 40 場,這個是針對第一線專業人員的職能,這個很重要的層面是執行人員是要理解的,但是部落的夥伴是需要理解這樣的內容的,不然在執行的過程中會誤解,因為法規寫「委託投票」時,執行的時候就會有一些落差,這個落差是原民會及當時提出這樣想法的人們,大家都不期待那個誤會發生,很像變成我代理投票,然後投的不是那個人自主的權利一樣。所以,在這方面可能也期待如果可以的話,來做一些針對部落的夥伴也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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