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一下,本會 9 月 29 日通過兩岸條例第 9 條及第 91 條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修正草案增訂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大陸應經許可;違反赴中應經許可之特定人員,可處 2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本會希望透過本案提升跨部會合作能量,強化國家核心科技研究成果所涉相關人員赴陸管制、科研成果保護等相應安全管理措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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