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在線的長官及觀眾大家好,我來自臺北市成功高中的吳同學,因為我們現在如果把時間延到9點30分之後,相關的規定也會列入剛剛本署在寫的注意事項當中,可是在之前的花蓮縣曾經有一個判例,學生是引用內部的法規條文,可是法院的認定是因為這個沒有強制的效力存在,如果今天改的話,會以什麼樣的方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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