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加入公會源自業必歸會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透過組織來發揮自治的功能,然後來強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專業倫理品質,是否違法憲法第14條、15條、23條的規定,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24號的意旨,人民的結社自由,尚非不得予以限制,但是要符合憲法第23條所訂的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所以各個醫事人員,在醫事人員法裡面明訂於執業前應加入公會,所以我們是以法律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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