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部分,由行政法人經營或是移撥文化部以人權博物館的方式來評估可行性,如果以行政法人的模式經營,就是可由上級機關行政院來定位該古蹟園區的公共服務,就不會受限於博物館的形式,如果是移撥文化部,我們是建議以人權博物館的方式經營,目前已經有景美、綠島兩座人權博物館有跡可循,另外也彰顯法務部對於法治及人權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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