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是選舉得到政權的政務官是政府的資方,負責規劃政府的施政並負成敗責任,我們常任事務官負責協助與執行政務官的政策,在身分地位屬於政府的勞方,因此用公法上的特殊關係來限制事務官爭取權益是有違法律上比例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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