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是優先續約權、優先議約權、民營公司業務配合的機制,我覺得差不多、也滿合理的。接著,有人建議下次的合約跟這次一樣,不要限定什麼辨識方式,只要明定需要達到多少的利用率、KPI即可,讓民眾可以接受這樣的服務就好,不用特別有合約規定,這個是其中一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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