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老師也有提到第7-1條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分程度來處理,像如果動態違規的話,也就是可以直接檢舉沒有關係,但是如果有急迫性的,也就是直接打110來檢舉,如果還有分成一般性,也就是一般性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整理規則之後再來執法,因此把很多不同的項目來分級處理,其實跟現在修法的方向也是類似的,有沒有提到警察應該要有更好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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