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第一組的分享,再次強調了31的重要性,也提到檢舉人制度,像很常違規的人,因為檢舉而違規的人是不是適合檢舉,如果運用大家的熱心,是不是可以建立一套制度,可以培育更精確有效檢舉,也提到大家也很肯認員警裁量權的部分要納入法條,還有應舉發建議修正成得舉發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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