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參考第7-2條,可以瞭解一下第7-2條立法的意旨,其實當時在有條件限縮警方執法的時候,是要不能或不宜攔截作為執法的要件,避免執法人員才可以有隱匿的執法方式,也就是躲在旁邊偷拍,希望警察以當場舉發為原則,警察看到現場有違規的時候,當場讓民眾立即得到違規的阻卻效果,並不是事後再舉發,因為處罰條例並不是為了處罰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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