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法律責任的部分,因為提案人所提案的這些事務,包含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包括禁止姻親對於婚姻當事人未來的規劃、居住地、家務工作、日常習慣、休閒喜好等等的這些家庭事務進行干預,但這些禁止的內容跟範圍非常廣泛,而且可能會有一些認定上的困難,到達什麼樣的程度是所謂的「干預」,違反的法律責任又是什麼,如果真的已經達到民、刑事上的不法行為樣態,像是公然侮辱、誹謗或者強制罪的犯罪行為,現行法已經有相關的機制來處理,另如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也有民事損害賠償機制可以處理。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婚姻家庭關係中,事實上連法律以外的拒絕勇氣都沒有,又怎麼期待當事人去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這可能是立法上的可行性、實益、效益及必要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