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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吳聯簧
現在這個部分是打算第三次嗎?我們如何對現今這個東西得以依據?就像剛剛所說的,也就是對於前面有違失的人員,並沒有進行相關的處分。
2020-11-18 開放政府第81次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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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去我剛剛針對的點,對於有違失的這些懲處人員,會用考績跟懲處...
其實我覺得督察室剛剛點出另外一個問題,現在基於社會氛圍,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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