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在接觸的個案中,是講說不承認,也不知道要請求調查什麼證據,從剛剛警政署到現在一直講說很明確、不用再查證了,請問事實明確是什麼?在法律上的事實明確是經過交互詰問之後,事實才可以被確定,而不是覺得明確,並不是這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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