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一:(1)案情:員警甲經調查發現經常出入○○賭場,疑有包庇情事,經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偵辦中,並經媒體報導。(2)懲處事由說明:員警非因公涉足賭場是無法被接受的,至於其行政責任部分,因涉足賭場的事實明確,當事人也不否認,但是有無包庇賭場則事涉當事人是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所以在其刑事責任確定前,就不宜以其涉嫌貪污案件予以懲處,而建議於懲令載明其於何時非因公進入賭場,涉足不妥當場所,即以明確違反人事法規的行為作為懲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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