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三:1、機關懲處事由:偵辦機車竊盜案未依規定程序辦理,違反規定。2、保訓會撤銷理由:本案以再申訴人所涉刑事案件遭檢察官搜索、訊問及交保,認定再申訴人偵辦機車竊盜案件,未依規定處理,事實顯有未明,而予以記過一次,其事實顯有未明部分,核有查明後重新斟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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