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跟大家報告這件事情的由來,Uber進到臺灣之後是跟自用車合作,因為自用車並沒有具備營業的資格,所以後來輔導跟小客車租賃業合作,因為小客車租賃業的車輛越來越多,所以就大量膨脹,因為費率非常有彈性,因此有計程車、客運業者有競爭,所以在第二階段就是修第103條之1,希望把小客車租賃業,也就是跟Uber合作這塊來作納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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