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制運作上,以4個月召開1次會議為原則,開會過程當中,視議題必要邀請相關的機關(構),或是民間團體代表與會,針對各個承諾事項議題如要進一步討論,會透過工作分組進行,各工作分組是由承諾事項主政機關的副首長擔任召集人,這裡面的設計各工作分組會邀請至少1位民間委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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