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可以綜合討論整個合作社的合作社法人,如何界定這一塊,剛剛政委也有提到,過去是消費合作社,也就是我們對於合作社的概念,事實上我們在合作社來講,應該是有很多過去沒有辦法修正的條款要修掉,包括剛剛講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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