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參事有提到,希望不只是把協作會議或者是「Join」平台的連署案當作是唯一PO要進行的工作,不過在「Join」平台、公共網路參與平台上的這一個案子,一定是屬於各位的權責,這個沒有問題的,大家都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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