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總班級數十八班以下,三十二節;十九班以上至三十班,三十六節;三十一班以上,四十節;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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