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你也有提到將團體納入規範,如同剛剛周老師所說的,因為許多時候以團體進來,如果有爭議的時候會切割成個人,又或者是以個人名義進來,但是其實這個是我們其中一個身分,但是我其實在外面的某一個團體,其實學校端是非常難以查證,每個人的角色是非常多元的,用校外人士,團體都可以一致納入規範,這個規範的程序就是教學內容,也就是必須要事先審核,教師要負應有的責任,而這個應有的責任要怎麼樣有那個強制性,也就是剛剛提到的,也就是違反規則那邊比較缺漏的一塊,這個是您剛剛的相關建議,我們貼過去給國教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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