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邊的意見是,關於申訴的部分,草案在第11條是遠遠不足的,也沒有辦法達到草案第6條講到校外人士必須要遵守的規定,原因是如果不遵守的話,是沒有相應懲處的罰則,不管是對學校或者是校外人士,又或者是對於原本的授課老師都是沒有的,這個比較算是規範把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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