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要再表達一點,依據剛剛衛福部官的意見,如果在查核現在這個案子補充保費的部分,要用稅上的憑證來做認列,因為補充保費跟稅畢竟還是不同,是不是一定都依照稽徵機關要他所提供的資料,可能衛福部自己要考慮一下。而且除了代收轉付之外,還要認定買受人是不是投保單位,所以強度或是跟稅上不太一樣,也許不能一概用這個資料,這可能要請衛福部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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