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作社是在目前參與公部門或者是政府單位勞務採購時有面臨到幾個門檻,第一關是在投標須知第64-3條,把合作社是不是可以投標作為一個選項,選項的問題就很大了,因為很多機關可能對合作社的認知不是很夠,我必須承認我自己在公共服務,對合作都是一知半解,通常那個選項都沒有去勾它,沒有勾的話,我們去投標的時候,常常就有障礙了,可不可以投?就由機關來解釋了,最近面臨到的是交通大學,上個月有一個勞務標,問說可不可以,他沒有勾到,不是選項,沒有選,後面根本就不用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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