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臺灣以後,女孩子過來了,比喻一年還是半年跟老公講說越南還有一個小孩或者是兩個小孩,當事人聽到就告我們說沒有善盡查證責任,那時移民署裁罰我們說怎麼當初沒有查好,請問各位長官,我們這樣要怎麼查?我們要查核女孩子有什麼方法,我真的想不出來,我真的還能夠善盡查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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