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大爭議是用國際公約來當審查的標準,第一個是屬於法律,按照司法院的解釋,國內公約是屬於國內的,而且按照吳教授的講法,現在國內的人權公約,也已經國內法化,所以在這個地方來審查,我們認為是可以符合標準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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