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如果偵查不公開未落實,當事人名譽受損害的時候,該如何進行救濟?像被以往權,是否可以要求網路平台業者移除不名譽的內容和搜尋的結果,行政機關會說當事人可以找Google、FB要求他們下架,但是我們覺得兩邊的力量權衡其實是非常不平衡的,是不是有辦法有一個機制?也就是當司法單位、法務部還給當事人清白的時候,行政機關這邊有一個機制,可以請相關的平台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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