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部分,開宗明義說要修改的目的或者是必要性,如果公司做公益可能未來會被股東提起告訴,我覺得這樣的理由是有一點奇怪的,而且更沒有辦法回應後面有一個Q&A,也就是兼益公司未來沒有履行公益目的也會被告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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