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部刻研議於公司法增列專章或相關條文,以傾向低度管理的方式將社會企業型納入管理。惟社會企業納入公司法管理之必要性、規範範圍與強度、管理機制與配套措施等,均應透過公開的平臺與管道,加強與利益關係人溝通與對話,特別是爭點的討論、專業評估與解決,需謀獲共識與支持,方能有利社會企業發展,建置更為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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